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53号
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环山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苏桂树,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申请人:洪宝川,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宝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洪宝川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5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洪宝川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1月29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洪宝川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