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3688号
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兴路环山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旭日,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铭国,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环保公司)与被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大环保公司于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正大环保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大环保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新
书 记 员 于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