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恢136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0960023R,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兴路环山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苏桂树,经理。
被执行人: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9982743D,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纪锋,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11民初36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07月06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5233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玉
审判员 管晓蒙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