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03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工业园环兴路6号;电话:1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6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州昌吉市(119区1丘2栋)。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民终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45355.19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9月14日、2023年12月13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债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和银行账户,本院已经冻结,但因冻结金额不足百元,并已划拨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377.8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3641.05元、20518.72元,以上共扣划25537.6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1854元后,余款13683.66元将过付申请人。查询到被执行人投保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详见冻结保险裁定书),本院已委托河北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投保的其他保单,因人身依附性较强,依照法律规定,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邯山区××路××号××花园小区××有一套房产,本院已委托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在昌吉市60区3丘24栋3层1**302室有一套房产,在昌吉市170区1丘14栋1至2层商铺有一处房产,本院已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冀DY××**的车辆(东风日产牌,注册日期为2010年1月24日),冀D3××**的车辆(长城牌,注册日期为2014年9月21日),因该两辆汽车的注册时间较早,现今的市场价格较低,因此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再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并表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投保的人身依附性较强的保单,其不要求法院进行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处房产,法院查封即可,不需要法院拍卖或变卖,其可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两辆汽车,因该两辆汽车的注册时间较早,现今的市场价格较低,且无法实际控制该两辆汽车,因此不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表示不需要本院处置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民终265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