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3执1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市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东路**楼3-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323673.1元,并负担执行费47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春
审 判 员 王世文
审 判 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学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