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6841号
原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0773984A,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一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岩,男,系单位职工。
被告:***,男,1983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EK1G17F,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北大街1688号1楼。
法定代表人:张启新,经理。
被告:张启新,男,1956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启新、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华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晓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