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3936号之一
原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一区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0773984A1-1。
法定代表人:张玉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北大街168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EK1G1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刚,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56年9月2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刚,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健军,男,汉族,1983年1月3日生。
原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军、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丽
人民陪审员 张会莲
人民陪审员 王颖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