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荣民初字第1222-3号
原告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527712-8),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41-9号楼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077398-4),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1区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继续查封被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荣成市港西镇的3号商住楼2单元的6户住宅楼及2户门市房。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威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荣成市港西镇的3号商住楼2单元的6户住宅楼及2户门市房。
二、自送达之日起,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樊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