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2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区。
***与**、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事故损失295354元(四舍五入)【发生事故损失额598977.35元×(1-10%)-**已垫付医疗费221725.95元-原告同意抵扣生活费等22000元】;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