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82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威海市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400号楼门市。
被告: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5706614D,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BXQBM37,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400号楼门市。
负责人:***,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400号楼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