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26执恢2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微山县设备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42405314L。住所地:微山县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居民,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微山县设备安装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微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微山县设备安装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