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6083-1号
申请人: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市康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清泉,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康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康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文化东路北侧、206辅道西侧康佳大厦六层南向由西向东第1、2、3间及康佳大厦六层北向由西向东第1、2间(共5间,每间价值130000元)的房产(保全标的额65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6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康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文化东路北侧、206辅道西侧康佳大厦六层南向由西向东第1、2、3间及康佳大厦六层北向由西向东第1、2间(共5间,每间价值130000元)的房产(保全标的额650000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莱州市康佳置业有限公司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