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舜都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舜都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5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奎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2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舜之都双子座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梨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彬
审判员韩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