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鑫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655号
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街中动大厦A座9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江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潍坊鑫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3259号正金大厦综合楼1号楼1102。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21年4月21日,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徐昌伟
人民陪审员  齐昌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