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2049号
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俊祥,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春,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普(被告之夫),1969年2月17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第三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丁立,董事长。
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3元,减半收取计5146.5元,由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芳
人民陪审员 赵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