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鲁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2049号

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俊祥,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春,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普(被告之夫),1969年2月17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第三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丁立,董事长。

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3元,减半收取计5146.5元,由原告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芳

人民陪审员  赵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