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8085号
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74707174。
法定代表人:郑新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解高中,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65********。
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