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7458号之二
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74707174。
法定代表人:郑新建。
被告:***,男,1961年0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7元,案件申请费920元,以上共计1907元,由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