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799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74707174。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台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郑新建。
被保全人:***,女,1989年01月0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91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