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3民初4996号
原告: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信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2865238N。
法定代表人:李立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东,寿光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4640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多次购买原告防水材料,经原、被告双方对业务往来账目进行核对结算,截止到2021年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4640元。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以实现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手机视频等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两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上午和下午通过转账各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并于当天下午支付原告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一张,经双方对业务往来账目进行对账核算后,两被告共同就剩余未付货款654640元于当日22时47分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21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款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交的欠条、手机视频等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及尚拖欠货款654640元的事实,现原告据此向两被告主张货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当,应付清偿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一审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款654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6元,保全费38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国仁团
人民陪审员 李宗军
人民陪审员 岳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魏昭青
书 记 员 洪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