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潍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潍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劳恩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潍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苑东区新华大厦B座2-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2859794T。

法定代表人:迟耀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丰华路南首路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5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3130518887。

法定代表人:陈晓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791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宝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周新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