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2执23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桂,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瑞,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明,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潍坊潍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原为潍坊大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苑东区新华大厦B座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2859794T。
法定代表人:迟耀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潍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昌幕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72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邓朝宪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