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100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万达广场后碧桂园写字楼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000416905241B。
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夏店村(原滍阳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02272169。
法定代表人:李民生,经理。
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87892及利息。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二、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7892元(本金86906元、案件受理费986元、执行费、利息另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彦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