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2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交通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傅清亮。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夏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民生。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40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19685003.72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12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并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19685003.7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强
执行员 尹亚南
执行员 田 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