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3执81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067948.94元,申请执行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0)津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义务。本案执行费33079元,已由被执行人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缴纳,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第(1)项之规定,(2020)津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21)津03执813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本通知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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