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夏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022721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兴国,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关于***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任兴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411执恢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军
审判员  陈永贤
审判员  张晓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