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养马岛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6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3民初816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养马岛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烟台嘉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养马岛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养马岛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烟台市牟平养马岛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