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异568号
异议人(案外人):刘洋,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鱼台县。
申请执行人:刘士云,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侯作朋,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刘潇然,女,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任城区。
被执行人:金乡县顺浩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35804-6,住所地金乡县司马镇冯庄村敬老院对过。
法定代表人:侯双双,经理。
被执行人:侯双双,住任城区。
被执行人:张光彬,住任城区。
被执行人:李后增,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鱼台县。
被执行人: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后增,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后增,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京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后增,经理。
被执行人:李东梅,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陈华,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73152532Y,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经济开发区君子路以东、北园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东梅,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舜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经济开发区君子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朱敏,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士云与被执行人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京港置业有限公司、李后增、侯作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5)第4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刘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刘洋称,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对其所有的鱼台县××小区××楼××单元××室房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于2018年10月18日购买了被执行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鱼台县××小区××楼××单元××室房产,并办理了网签手续,异议人缴纳了全部房款。被执行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将房屋交付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现异议人要求被执行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房屋产权时发现,异议人所有的房屋被本院因被执行人的纠纷进行了查封。现异议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刘士云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刘士云与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京港置业有限公司、李后增、侯作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5)第47号裁决书已经生效,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鲁08执190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京港花园小区81套房产,包含涉案鱼台县××小区××楼××单元××室房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止。
本院另查明,2018年11月14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811执59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案涉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止。经鱼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该查封系案涉房产的首查封。2020年6月18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11执异564号执行裁定,中止对鱼台县××小区××楼××单元××室房产的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异议人刘洋在法院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异议人刘洋已缴纳全部购房款,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异议人开具了收款收据,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异议人刘洋名下无居住房屋的证明,异议人刘洋提出的排除对案涉房屋执行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鱼台县京港花园小区11号楼2单元2层2-204室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建国
审判员  石 英
审判员  李 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