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大地城市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5382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工商银行下岗职工,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务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孟凡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珍,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大地城市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黄泥岗镇黄南村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德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江,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大地城市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大地城市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现勇
审 判 员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张纯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