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执30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196125Y
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孟凡文,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宋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张营镇张二村。
法定代表人:于加昌,经理。
被执行人:孟凡文,男,1962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彭效怀,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王旭,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宋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孟凡文、彭效怀、王旭、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5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明
审判员 杨正建
审判员 丁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