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大地城市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5执1936号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孟凡文,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大地城市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黄泥岗镇黄南村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XX武,经理。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大地城市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5民初2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郓城大地城市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履行了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郓城大地城市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5民初2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卫东
审判员  徐兴起
审判员  杨正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