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37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修盟,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孟凡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珍,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郓城大地城市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郓城县黄泥岗镇黄南村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XX武,经理。
原告***与被告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郓城大地城市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76元,减半收取6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承安
审 判 员  李美仓
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