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执30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196125Y。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郓城县金河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730245483.法定代表人:***,男,1962年02月出生,汉族,住址:郓城县。
被执行人:郓城县宋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郓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98685685B.法定代表人:于加昌,男,1969年06月出生,汉族,地址:郓城县侯咽集镇八里湾村**。
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地,地址:郓城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456877917.法定代表人:苑尚国,男,1988年03月出生,汉族,地,地址: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盘沟路东段**/div>
被执行人:***,男,1962年02月出生,汉族,住址:郓城县。
被执行人:彭效怀,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郓城县。
被执行人:王旭,男,1989年03月出生,汉族,住址: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彭效怀、王旭、郓城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宋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和解并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晓明
审判员 杨正建
审判员 丁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