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初27号之四
原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镇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巨法,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沙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勇,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开,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559元,减半收取计102279.5元,由原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段修排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邵明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