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44号
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桥口村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8947992XG。
法定代表人:刘昱良,经理。
被申请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镇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69042985E。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21)鲁0481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 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龙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