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财保30号
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桥口村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8947992XG。
法定代表人:刘昱良,经理。
被申请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镇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69042985E。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D×××**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晓彤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孔令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