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司马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达佳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韩城司马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21672号
原告:北京安达佳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三区1号楼商5内1层106。
法定代表人关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雅,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公司职员。
被告:韩城司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文安,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安达佳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司马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安达佳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达佳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振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