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4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诺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UUA0319。
法定代表人:黄亮。
被执行人:韩城司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文安。
被执行人:文安,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连云港诺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韩城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文安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诺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706执47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兵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宋世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