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司马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达佳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韩城司马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5民初785号
原告:北京安达佳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楼商5内**106。
法定代表人:关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吕文雅,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城司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文安,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安达佳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城司马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安达佳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20日,双方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汽车吊一辆,车牌号京A×××**,租金80,000元/月。自2018年6月22日起在临西县风电项目中使用,租期暂定2个月,超过后如继续使用,不足满月的按“月租/30×天数”计算。后被告使用至2018年9月12日,但至今欠付租金96,000元未付,故此起诉。
被告韩城司马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按照司法解释,仲裁约定应为无效。但诉讼管辖条款仍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提起诉讼,临西县虽为合同履行地,但在已协议管辖下,本院对本案并不具有管辖权。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本案应移送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胡跃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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