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5273号
原告:陕西安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安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陕西安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拒绝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安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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