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升实业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932号 原告:陕西安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樵磊,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安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 陕西安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合计200000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3017XXXX018620211122083569231,票据金额为100000元;23017XXXX018620211122083569240,票据金额100000元,该两份汇票出票人均为被告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票人为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1月12日,出票人金润公司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金科公司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11月22日。2022年4月18日,被告长枫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用于支付租金。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但被拒付。原告通过背书方式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合法的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被拒付后,有权依据《票据法》第61条、68条、第70条之规定要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即本案三被告连带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利息。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票据追索权诉讼,依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涉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应当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