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035号
申请人:陕西安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58号商务楼A座A2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文路金科世界城售楼部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大厦2幢10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安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安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144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238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