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628执37号
陕西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县羊泉镇**行政村村委会:
关于申请人陕西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行政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28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行政村村委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月3日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行政村村委会将案件款1058804.02元、执行费12980元全部履行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8执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月18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