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申5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城市广场9幢2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延安市公路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0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百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上诉人延安市公路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6民终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百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行条件不良路段应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在作业结束后返回项目部途中,步行下坡时由于鞋带松懈不慎跌落摔伤,对此次伤害结果存在直接过错。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此次事故承担不低于20%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对其受伤存在直接过错,其自身应承担不低于20%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仅承担5%的责任明显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责任比例划分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百安公司系案涉公路边坡工程承包人,被申请人***受雇于陕西百安公司,系提供劳务一方,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与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案涉公路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下班时拽着绳索下山不慎从山上摔落导致受伤。因山势陡峭,工作环境高度危险,申请人未在施工现场提供合理适当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审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由陕西百安公司对***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并无明显不当。陕西百安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