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32民初54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陕西省黄陵县村民,现住该处。
被告:陕西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城市广场9幢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7433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