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保646号
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3)陕0524民初2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372012.72元,或查封、扣押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物,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对被保全人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以3372012.72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680948.23元;对被保全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以3372012.72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034701.14元,以上实际控制金额为1715649.3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4执保64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9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