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4356号
原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