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630号之一
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空港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58695832X3。
法定代表人:鹿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清梅,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都市杰座36号A区10号楼2幢1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1001P。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3元,减半收取计652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牛传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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