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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6792号
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继良
法官助理 马 莹 书 记 员 张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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