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7691号
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64元,减半收取计7682元,由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宗晓嵘
书记员  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