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5195号
 
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永,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清梅,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龄,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维涛
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9214元,减半收取4607元,由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梁  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文  娜